关于实行见习期教师导师制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5/13 21:02:43
为充分发挥老教师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尽快适应教学环境,把握教学环节,规范教学过程,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见习期教师(包括初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要任务是:了解高职教育的特点,熟悉学院教学管理的主要规定,完成岗前培训,把握教学环节,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由学生到教师的转型过程。见习教师见习期间原则上实行坐班制。

二、处于见习期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只承担一门课程教学任务且周课时不得超过12课时,同时,不得兼任校外其他教学任务。

三、系、部应为每位青年教师安排一位导师。承担见习期教师的导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教学效果。一般应由副高职称(或优秀讲师)的教师(含行政兼课教师)担任。

四、导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见习期教师编制授课计划和编写教案、备课笔记,规范教学的基本环节,使被指导教师能较好完成教学任务,同时为见习期教师的转正定级及教学情况提出评价意见。此外,在指导期间每学期至少要听被指导教师4次课(8课时)。

五、见习期教师应虚心、主动接受导师的指导。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授课计划的编制,定期向导师汇报教案、备课笔记编写情况(一般每两周汇报一次),认真把握教学的各个环节,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同时,应按要求完成岗前培训任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教学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此外,教师见习期间的第一学期每周听课(可以是导师也可以是其他教师)不得少于4课时,第二学期不得少于2课时。

六、教师见习期满应全面总结见习期间的教学工作情况,提供见习期间的听课原始记录表(进入个人业务档案),导师和系、部的意见是学院研究见习教师能否按期转正的主要依据。

七、系、部应主动关心青年教师的工作、学习、生活,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要认真做好见习期教师导师的配备工作(导师的安排情况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报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并加强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对于不负责的导师要批评教育,不称职的要及时更换。教学督导部门应关注和检查督促各系、部导师制的运作情况。

八、学院对每位导师发放聘书,同时,每学期发给200元津贴。另外,每学年按指导教师的15%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导师),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九、本暂行办法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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