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攻读学位及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5/13 21:0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完善教师进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攻读学位是指教师在职攻读委托培养(或定向)硕士、博士学位或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习。
    第三条  教师进修是指教师在职参加单科培训、短期研讨班、国内访问学者等学习与科研活动。
    第四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系、部对申请在职攻读学位的青年教师,要严格按本单位的师资培养规划进行管理和审批,每学年审批报考攻读学位、进修等在职学习的教师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第五条  对报考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人事处将根据院、系(部)两级师资培养规划进行核准。
    第六条  申请攻读学位的教师,有两种报考选择,即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和非定向(全脱产)培养。为了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学校鼓励在职教师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攻读学位。

申报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应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安心本院工作,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年度考核和教学质量测评必须为合格以上。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应优先考虑。

1.系、部应制定本部门教师进修规划,每年2月底前向组织人事处申报本年度教师进修计划。

2.教师报考专业应为本人现从事的学科专业或学院发展急需的相近学科专业。教师攻读学位期间,学校应支付的工资及福利,由本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从学校支取。完成学业返校,待服务期满后,借据自动失效。

3.年度教学测评在本系、部排列后两位的教师在测评后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攻读硕士学位。

4.处于见习期的教师不得申报攻读在职硕士学位。

5.转正定级后两年内的教师不得申报全脱产攻读硕士学位。
    第七条  教师申请在职委托培养(或定向)攻读学位和进修学习的审批程序:

1.经系、部批准后,申请人到人事处领取《教师进修申请表》,填表并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领导根据需要和师资培养计划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持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教师进修申请表》到人事处核准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超出系、部规定范围的,请示人事主管院长审批。

3.《教师进修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三份,所在单位、人事处和申请人各持一份。


第二章    教师攻读委托培养(定向)学位

第八条  教师在攻读学位时享受如下待遇:

1.教师在外攻读学位学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全部减免。

2.教师在攻读学位期间,能按期完成学业、表现良好的,其年度考核应视为合格。

3.教师在攻读学位期间,享受国家工资和有关福利(需办理借款手续)但不享受院内奖金(包括第十三个月的奖金)。

4.学校按规定每学期为攻读学位的教师报销一次往返的差旅费(不含软卧、飞机)及住宿费(按学院进修费用报销规定)。

5.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其工龄、校龄连续计算,若符合条件,可申请参评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教师在攻读学位前,应与学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学校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当事人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条  教师攻读学位期间的费用报销:

1.教师攻读学位期间的费用个人垫付50%,学院预付50%,待学习期满并获得学位回院工作后,学校按规定给予报销。

    2.教师攻读学位期间,学院支付的工资、福利,差旅费等费用均由本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从学院支取,完成学业返院,待服务期满后,借据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教师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获得相应学位,学校不承担任何学习所需经费与工资及福利,已支付的,要如数扣回。
    第十二条   教师进修应纳入统一规划,再次进修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教师非学历、学位进修后,一般应间隔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进修申请。

2.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包括第二学位学位)取得学位后应为学院工作满两年后方可攻读博士学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连读时,由学院按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另签协议,且申请人应将攻读硕士

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期间支取的工资、福利及报销的培养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转作院方对申请人的债权,签订借款协议,方可办理连读手续。

    3.每位教师只享受一次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需经事先批准)费用报销待遇。


第三章    教师进修

第十三条  教师在进修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教师在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全部减免。

2.教师参加各类进修满一年以上的,如能按时完成学业、表现良好,其年

度考核应视为合格。

3.教师进修期间,工资正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均不受影响。

4.教师进修工资、福利及院内奖金和费用报销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出国内访问学者

1.做国内访问学者外出进修的目的是了解本专业的学术前沿动态,加深掌

握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进修教师的教学和学术水平。
    2.做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应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学校重点培养的骨干教师。
    3.做国内访问学者的进修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4.做国内访问学者进修的教师在进修期间至少要完成并发表有价值的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一篇是关于本学科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被国家级重点刊物登载,且为第一作者。

5.做国内访问学者期间的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关于课程进修
    1.课程进修的目的是使进修教师接触并了解新兴学科动态和课程理论,为今后教师开设新课打基础。
    2.参加课程进修的教师应是任讲师两年以上的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学院安排的除外)。
    3.课程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4.教师在参加课程进修期间应写出有关进修学科内容的论文或总结一篇。

5.教师课程进修期间的待遇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进修教师因个人原因未完成进修学习任务者,学校不承担进修学费和进修期间的工资,教师预借的进修学费须全部退还学校。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的进修形式,学院对进修教师确定不同的服务期限:

    1.进修一学期的服务期为1年;进修一学年的服务期为3年。

    2.攻读二学位的服务期为4年。

3.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的服务期为5年。

4.进修所履行的服务期与其他应履行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被选派进修不履行协议者,应按协议规定赔偿违约金。

1.违约金包括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失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包括在其进修期间学院为其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培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等);损失性违约金是针对被培养对象给学院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损失性违约金根据未履行的服务年限计算,数额为每年1万元。

2.对既不履行协议又不赔偿违约金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教师在攻读学位和进修期间不得提出调离学院申请。

第二十条  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如属于国家公费的定向(委托)培养,取得学位后学院除正常报销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外,一次性奖励个人相同类型硕士培养费(学费)的1/2。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攻读学位和进修期间应定期向所在系、部领导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一般每学期汇报不少于一次;学习结束后应到组织人事处报到,提交书面的进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的复印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和相关的档案资料,经验证后分别归入个人的人事档案或业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院内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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