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奖励范围
(一)在公开出版(即具有CN刊号)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单篇在2000字(含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教学研究类文章等。
(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教研文章被其他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转载的。
(三)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门(即具ISBN统一书号)。
(四)公开出版物非学院资助、使用或由主管部门(含经贸委、教育厅)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在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单篇在2000字以内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教研文章。
(二)在内刊上发表但未经公开出版物转载的教研、科研成果。
(三)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和著作教材。如学院已支付调研、会议差旅费、编审差旅费或承担一定的销售任务。
(四)招标教材、主管部门指定参加或邀请参加编写的教材。
(五)第一次出版发行就需要学院包销一定数量或使用的教材(不论内部出版和公开出版发行)。
(六)凡确认是抄袭别人的所谓教研、科研成果。
第四条奖励标准
第一条第一、二款按稿费的100%发给奖金(其中属国家级的稿费按200%发给奖金);
第二条第三款按稿费的50%发给奖金;
第二条第四款按稿费的20%发给奖金。
对有重要影响,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肯定的科研、教研成果可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重奖。
奖金的计算均以初次发表或出版的稿费为准,再版或转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外)的科研、教研成果不另外计发奖金。
第五条对利用业余时间对学院有关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或技术革新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可经有关部门审定,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教职工科研、教研成果奖励采取个人定时申报制,即于每年的月申报人在提供成果样本和稿酬通知单复印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科研处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双重审核,由院长批准奖励。奖金从院长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七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学院。
注:报刊杂志的级别以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准。
教研科研奖励办法
(试 行)
为了进一步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教职工特别是教师的教研、科研工作积极性,增加对教研、科研工作的精力投入,鼓励多出教研、科研成果,促进我院教研、科研上质量、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1.注重成果,注重水平,不搞平衡照顾。
2.依据成果、项目的类别和等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范围
奖励项目,须是本院教职工取得的冠有本校名称的成果。
三、教研成果及有关项目奖励细则
1.所奖励的教研成果须是国家级、省级(全国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厅级、学校正式颁奖的成果(教育部、教育厅视同国家级、省级),奖励标准见附件1。
若我院为成果项目的唯一完成单位,按相应获奖等级奖金额度的全额给予奖励;我院为成果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对我院获奖人员按相应获奖等级奖金额度的80%给予奖励;我院为成果项目的非第一完成单位,对我院获奖人员按相应获奖等级奖金额度的60%给予奖励。
2.所奖励的教研类项目须是国家、省、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项目,奖励标准见附件2。
3.教研类成果奖励和教研类项目奖励由教务处依据成果颁发文件、项目批准文件或获奖证书,提出奖励人员名单及奖励标准,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报院长审批后实施。
4.教研成果奖由成果人(或成果项目负责人)领取。若成果项目是集体完成的,所获奖励由该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其中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名单为准)的奖金额度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
5.教研类项目奖励由项目负责人领取,并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分配(其中项目负责人不少于奖金总额的40%)。
四、科研成果、专利及有关项目奖励细则
1.所奖励的科研成果须是国家、省级、省教育厅正式颁奖的三类成果(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所奖励的科研成果、专利若我院为项目唯一完成单位,按相应获奖等级奖金额度的全额发放奖金;我院为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对我院获奖人员按相应获奖等级奖金额度的80%给予奖励;我院为项目的非第一完成单位,对我院获奖人员按相应获奖等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
3.科研成果、专利及有关项目奖励由教务处依据颁发文件、获奖证书或有关文件,提出奖励人员名单及奖励标准,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报院长批准后实施。
科研项目立项参照教改项目立项给予一次性奖励,结题后再按实际到位研究经费(不含设备费)及相应奖励比例核发。
4.科研成果、专利、项目所得奖励由项目负责人领取。属于集体成果、专利、项目,所领取奖金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其中主要完成人的奖金额度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
5.科研成果、专利及有关项目奖励标准见附件3。
五、论文、专著奖励细则
1.所奖励的论文,我院须是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和刊登在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论文,不含刊登在其他各类学术年会论文集和其他论文集上的论文。但在内刊上发表的论文被其他公开出版的刊物转载的则属奖励范围。
2.国家级重点期刊和国家级期刊以安徽省教育厅编制的目录为准。
3.教材、专著须是出版社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
4.论文、教材、专著奖励标准见附件4。
5.在其他期刊上(含省准印证的内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的论文而无稿酬的,国家级期刊论文奖励100元,省级及以下期刊论文奖励50元。
6.奖励的论文(含调研报告、教学研究类文章)需单篇在2000字以上。
7.学院资助的著作教材,如学院已支付调研、会议出差费、编审差旅费或承担一定的包销任务的不予奖励。
8.无稿酬的教材、专著,属独撰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属主编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属副主编的分别奖励200元、400元,属参编的分别奖励100元、200元。
9.经学院同意送评的获奖论文、教材、著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5。
10.论文、教材、专著奖励采取定时个人申报制,即每年12月底前,申报人在提供成果样本和稿酬通知单复印件(或有效证明)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汇总、组织人事处审核,由院长批准兑现奖励。
六、有关规定
1.对有重要影响,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肯定的科研、教研成果,可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重奖。
2.奖金的计算以初次发表或出版、修订再版、转载稿酬为准,重印不计奖金。
3.同一成果获同一层次奖励只计一次,同一成果获不同层次奖励分别计发。
4.本奖励办法自2003年1月起实施,在此以前发生并已奖励的,不予追溯;承诺奖励没有兑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5.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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