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进修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6/5/13 21:01:50
为了提高教师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满足办学环境变化的需要,根据学院的办学目标、教学任务及师资状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排教师培训、进修的原则

 1.按需培养原则。培训、进修应根据学院教学需要,与本人所任课相一致。坚持按需进修,学用结合,业余为主。

 2.计划安排原则。在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学院财力,各系、部分期、分批合理地安排教师进修,学院汇总制订年度教师进修计划。年培训经费,计划单列。

 3.择优安排的原则。对要求进修的教师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实行择优安排,对考核不符合培养条件的教师学院不予安排进修。

 4.申报审批原则。各系、部安排教师进修,应本着保证教学统盘考虑,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原则,坚持个人申请,系、部申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其中假期或费用较大(壹仟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与院长研究后予以批准。

 二、培训、进修的内容

 1.高级职称的教师培训内容:以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的新知识和发展趋势为主,培训方法以研讨和参加学术交流、外出考察为主,鼓励教师结合教学,根据需要与可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学术交流活动。

 2.中级职称教师的培训内容:以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增加专业理论知识深度,提高业务水平和解决业务中实际问题能力为主。培养方法以进修、短期培训为主,辅以参观、考察、访问学者、学术交流和岗位(指所担任课程)培训。

 3.初级职称教师培训内容:以教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定,培训方法以岗位培训为主。

 4.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的需要,教师应加强实践能力的进修,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培养一定数量的“双师型”教师。

 5.学历进修

 (1)对尚未达到本科毕业的教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应在近期内按所教专业,积极报考有关院校参加学历进修。专业教师都应达到大学本科学历。

 (2)鼓励教师参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进修,争取在2005年以前,硕士研究生达到专职教师的20%。

 (3)学历进修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业余时间完成。

 6.学院教学需要,新设课程,转换课程的教师培训,优先安排。

 三、审批程序和手续

 个人申请,所在系、部审查、申报,学历进修需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分管院长审批。教师外出进修必须首先到教务处办理有关调课等手续。进修结束,学历教育档案应交组织人事处,其他培训的考试、考核成绩及鉴定等材料应交教务处,以便存入教师人事、业务档案。

 四、培训费用报销

 根据国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教师培训费用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1.学历进修并取得规定学历资格的,学院报销总学费的三分之一;取得第二本科学历的,报销第二学历总学费的三分之一;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报销第二学士学位总学费的三分之二: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报销总学费的三分之二:取得硕士学位的,报销总学费的80%。

 2.教师学历进修按主办学校教学计划进程,需到外地面授、考试以及由学院统一选送的考前培训,按规定报销往返车旅费,不享受出差补贴。

 3.教师报考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报销报名费。

 4.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统一安排业余进修的,报销学费。

 5.教师进修、培训结束后,组织人事处或教务处应对相关学习证书、合格证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按规定程序报销,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报销,费用自理。

 五、凡进行学历进修的教师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必须为学院服务五年,五年内不准调离本院(除组织调动外),如果五年内擅自离院将追回学院报销部分的培训费用。

 六、本规定只适用于教师。

 七、本规定解释权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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