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9/28 11:19:31

皖人发〔2007〕4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考试等级适应范围

    (一)A级:高教、科研、卫生系列申报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B级:科研、卫生系列在县属单位工作的人员或其他系列(不含高教系列)申报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C级:申报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对从事图书资料、文博、档案、新闻、出版、播音、文学创作、群众文化、工艺美术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中国古典文字(学)、古典音乐、古代史研究等工作的人员,申报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对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的人员,申报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选考外语或医古文。

    二、职称外语考试免试范围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报评聘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含第二外语):

    (一)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相当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三)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

    (四)在野外艰苦岗位上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血防等工作满5年以上,且每年在野外艰苦岗位上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二,以及在县城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因公援外、支边等期限未满人员;

     (六)取得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相应级别合格证书者;

    (七)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八)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者;

     (九)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者;

     (十)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者。

     三、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按照人事部确定的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和我省确定的医古文、古汉语考试级别合格标准,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级别、类别考试,其成绩有效期至 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止。申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职称外语符合上述规定的考试级别和类别,且考试合格,申报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需再次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四、职称外语免试审批程序

     符合上述免试条件者,须填写《安徽省职称外语免试申请表》(附后),并提供相应证书、证明等原件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职称管理权限报批。

    五、本通知自2007年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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