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6/5/13 20:55:00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中层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激励和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院正科级及以上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其中在当年9月30日之后任职的,按原岗位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学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工作的布置和落实,考核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纪委负责人和组织人事处、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度考核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 
依据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对干部进行综合考核。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思想品德、领导作风、职业道德。

能:主要考核在本职岗位的基本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协调工作的能力,对本岗业务熟悉程度,工作中改革、创新的思路和魄力。

勤:主要考核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其中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工作投入、工作效率是考核的主要方面。

绩:主要考核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同时考核工作研究成果、工作经验总结和改进管理等的水平及产生的影响。

廉:主要考核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包括廉洁自律情况,个人生活作风、执行工作纪律情况,执行学院有关收支两条线和财经纪律情况。

(二)考核等次的标准

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1.考核的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评为优秀等次: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2.考核的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的评为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工作实绩比较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

3.考核的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4.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不称职等次: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适应或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只能履行部分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差的;

(2)决策水平低,组织领导能力差,同所担任职务的要求不相称,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率在1/3以上或“基本称职+不称职”率在50%以上,经组织考核属实的;

(3)个人主义严重或协作精神较差,严重影响团结工作的;

(4)严重失职,或发生重大事故,给学院利益或声誉造成严重损失,产生不良影响的;

(5)不能廉洁自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受到党内警告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6)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消极抵制,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7)无视工作纪律,一年中累计迟到、早退达10次,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会议达1/3的;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第六条  考核办法和程序

    (一)考核办法

对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分别采用在院内一定范围内公开述职测评和本部门(或规定范围内)教职工公开述职测评考核办法;对部门副职(不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采用在本部门(或规定范围内)公开述职测评考核办法。

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每位中层领导干部要全面检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述职报告(2000字以内,发言10分钟以内),并认真填写《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2.述职与测评:

(1)部门范围述职与测评。教学系部被考核的中层干部在所在系、部全体教职员工参加的大会上述职,并进行相应的无记名测评;党政管理部门被考核的中层干部以支部划分的范围为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述职,并进行相应的无记名测评。大会由考核组派员主持,负责发放、收取测评票。

(2)学院范围述职与测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学院召开的中层以上干部、讲师(或同类专业技术职务)及高级技术工人职务的教职员工会议上述职,并进行无记名测评。会议由党委主持。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和使用

1.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院中层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干部的优秀(A)、称职(B)、基本称职(C)和不称职(D)四个等级,并经党委会审定通过。

2.考核结束后,由党委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对于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给予诫勉,责令其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按规定予以降职或免职(解聘);

3.考核结果将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对干部提拔任用、奖惩、晋职晋薪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工作纪律

    1.负责考核工作的主管领导、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和其他参与考核的人员,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不准泄漏考核机密,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考核规定和考核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一经查实,作免职处理。

第九条  附则

    1.考核时正在病休或外出学习的干部,仅对病休、学习前的工作进行考核。

2.本考核办法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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