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06/5/13 20:51:4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安徽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党委会的设置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学校规模和党员人数,党的委员会一般由7至11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3人。党委会的组成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确定,原则上由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党组织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委员原则上应具有五年以上党龄,且年龄能任满一届。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应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会必须贯彻执行。 第八条 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组织员。党员1000人以上的可配备2-3名组织员。党员不足1000人的,可配备1-2名组织员。 第三章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保持学校的稳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一) 统一领导并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建立和完善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 (二) 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三)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紧密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分层次、多途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积极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 (四) 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学习培训、实践锻炼、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讨论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团结和教育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支持纪委按照其职责做好党的纪律检察工作。
第四章 党委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集体领导制度
(一)党委要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委任何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
(二)发扬党内民主,活跃党的生活。要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党委会上讨论问题,要敢讲话、讲真话,反对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等自由主义。在党委会内,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党委每个成员都要自觉维护党委的活动和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党委各成员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团结合作。凡属全局性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内通报。
(三)党委成员要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切实做到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坚决反对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定,不准各行其是。要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富有创造性地做好各自分管地工作。
(四)党委要充分尊重和发挥校长在学校的重要作用。校长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执行党委的集体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结合各项业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机构设置和学年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由校长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统一组织实施。党委讨论上述问题时,邀请有关校行政领导列席。
第十八条学习制度
(一)党委的学习要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历史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各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中心组成员一般包括党委委员、校级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委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中心组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时间不少于两天。要用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带动和指导全校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学习。
(三)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均要脱产接受一次中央党校或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省委党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培训。党委要安排培训计划,保证上级党组织下达的调学任务的完成。
(四)党委中心组成成员除参加有组织的学习外,还应结合实际,坚持自学。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制度
(一) 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应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突出重点,确定好议题。 (二) 党委会议应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通知各委员,以便做好准备。凡须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提前与党委办公室联系。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三) 党委会议必须有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要请假。 (四)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属应该保密的,不准向外传播。严禁把党的秘密泄露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违者应严肃查处。 (五)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任务是:汇总议题,并报会议主持人;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督办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六) 党委成员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党委会的分工具体组织落实。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党委报告。因故未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向他传达。 第二十条干部工作制度
(一)学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献身现代化事业,在高校改革和发展中开拓创新,做出实绩;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和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水平、专业知识;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联系群众,不以权谋私,反对不正之风;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团结同志。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资格。 (四)选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应根据不同岗位实行委任、选拔、考任、聘任等形式。不论何种形式,均实行任期制,校级领导班子任期四年,中层领导班子任期一般为三年。 (五)中层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等工作程序。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六)对于干部制度改革、有关干部任免、后备干部等有关干部工作的重要问题,都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要充分听取组织部门的意见,未按规定程序考核的人选,党委不予讨论;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严禁以领导人传阅圈批,个别商量审批、个别领导人用组织名义审批或个人决定提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认真抓好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管理等项工作。党委每年要讨论一至两次后备干部工作。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八)对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学校党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确定。 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委要坚决贯彻党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论证,使党委的决策符合党的政策,代表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切实转变领导工作作风。党委成员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接触师生员工,和群众交朋友,向他们了解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党委成员要分别与系、所、公司(厂)等基层单位建立联系点,掌握第一手材料。对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精简会议和文件,尽可能实行面对面的领导,把具体问题解决在下面。对可以合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小会能解决的问题的就不开大会。各部门召开的一般业务性会议,除分管的校领导必要时参加外,其他领导不要陪会。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减少领导干部迎来送往等礼仪性活动,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四)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座谈会。向他们通报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吸收他们参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发挥他们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廉政制度
党委委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在住房、乘车、职称,子女亲友入学、就业、出国留学等方面以及在招生、分配,人、财、物管理等方面必须按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以权谋私。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准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经济实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错误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学校党委委员和党员干部除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二)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检查总结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执行党委决议,按照党委分工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建设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其他重要问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应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
(三)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四)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上半年在7月底前召开,下半年在次年1月底前召开。可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进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该经省教育工作委员会同意。
(五)民主生活会前的准备工作有: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定主要议题,每个成员分别进行准备;开展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学校党委或委托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整理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并在会上通报;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提前5天报告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六)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因故缺席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员。
(七)民主生活要确定专人记录,并准备专门的记录簿。记录要认真,内容要完整﹑准确。民主生活会后10日内,要向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送报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应视情况用适当方式通报或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总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校党的总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在学校党委下开展工作,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
第二章 党的总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新设置和撤并党的总支部,应由学校党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学校党委审批。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学校直属机关和直属单位,根据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设立党的总支部或党的直属支部。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
第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期召开的,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制度等参照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需要,一般由3至7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党员人数较多的可增设副书记﹑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保密委员。书记﹑副书记任职时应有三年以上党龄。党的总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发展规划;
(二)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建设;
(三)师资队伍建设;
(四)改革方案;
(五)学期工作计划﹑科研规划;
(六)招生﹑毕业分配;
(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八)教职工的进出﹑调整和选派出国;
(九)其他需要总支部委员会参与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根据学校党委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健全党员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对党的管理和监督,使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抓好党支部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教育党员继承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修养,搞好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六)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和廉正建设。
(七)加强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九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抓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二)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教师的作用。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配合行政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四)经常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条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二)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案板的选拔,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协助学校党委做好系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四)加强对本单位的教育,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地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和政策,经常召开有代表性的党外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适时向上级组织推荐党外干部。
第十四条 承担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总支部工作的年度、学期计划及一个时期的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可他们的工作、学习、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搞好工作;把了解到的机关工作的有关情况、问题转告有关行政负责人或报告学校党委。
第十七条 配合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做好机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搞好党的建设。具体任务同第八条。
第十九条 关心、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了解和关系教职工生活、工作和学习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条 协助学校党组织部门做好机关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与机关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动员、督促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体。
第二十二条 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党的总支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制度
党的总支部委员及系(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中心组的学习,每月至少一次,时间不少于一天。中心组学习要有计划,要理论联系实际。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集体领导制度
(一)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有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 施行集体领导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总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执行总支部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三) 总支部书记和委员、委员会之间,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二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
(一)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事先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 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听取教职工对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深入教室、宿舍、食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四)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的工作、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经学校党委同意。
(二)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每次会议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报告学校党委。
(三)要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四)民主生活会要确定专人记录,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学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会议制度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总支部的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上述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单位党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基本形式。
(二)系级单位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行政正副领导干部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由总支部书记或行政领导主持。
(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与行政领导人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交换意见,下次再讨论决定;也可将分歧意见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九条请示汇报制度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要及时总结工作,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并将总结报送学校党委。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支部是党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是高等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必须把党支部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本着便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为党支部。 (一)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学科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教研室,可两个或几个教研室共设一个党支部;教师党员人数少的系也可只设一个党支部。 (二)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或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 (三) 机关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科室设置。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四) 校办产业党支部一般按公司、工厂或车间设置。 (五) 凡新设置党支部或撤并党支部,必须由所在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查批准。 (六) 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党总支部委员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七) 党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正式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八)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1人,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党员开展党内各项活动,保证支部的各项决议和任务的贯彻落实,按时收缴党费等。 第三章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三) 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关心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团结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进行革新和创造,努力完成本单位、本部门、本年级所担负的工作、学习任务,推动学校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支部的发展党员计划;制定措施,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努力壮大积极分子队伍;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条 根据高校教师、学生、机关等党支部的特点,除了以上共同职责外,还应具有各自不同的职责: (一) 教研室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问题;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定期了解和掌握教师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的任务,并按时进行检查。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师和学生思想情况分析会,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改革的措施和方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 学生党支部要了解学生的思想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积极分子队伍,按照党员标准发展党员为工作重点。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和班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专业学习、社会实践、思想教育、毕业分配、遵守校纪教规和树立良好校风学风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使之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 机关党支部要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教育党员和群众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对包括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其他各类党支部的职责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参照教师党支部或机关党支部职责进行。 第四章党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 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二) 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 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加强团结,搞好自身建设。 (四)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位时,履行书记职责。
第八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掌握党支部的组织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当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支部改选的准备工作。 (二) 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做好党员奖惩的材料准备工作,向支部委员提出表扬、奖励或处分的建议。 (三) 按照发展党员工作要求,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掌握他们接受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期间的具体表现,提出发展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四) 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接时收缴党费,做好党员统计工作。 第九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了解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意见,拟定党支部的学习计划。 (二) 组织委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 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支部决议,围绕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采取具体、生动、形象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四) 组织或协助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守党规党纪的自觉性。 (二)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廉洁勤政和遵守党规党纪的情况,提出加强党纪、端正党风的有效措施,维护党的纪律。 (三)受理群众对党员检举和控告,具体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 (四)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五)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和上级组织如实汇报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 第十一条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党员进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积极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二) 具体落实统战政策,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 经常广泛的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上级组织反映,尽量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 指导共青团和青年、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工作、生活。 (二) 指导团支部加强团员和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督促团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他们热爱本职工作。 (三) 协助组织委员培养教育团组织推荐的党的发展对象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 第五章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学习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半天。
第十四条“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小组会每月开一次。 (二)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 (三)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主要任务是:讨论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审查党费收支情况;审查和鉴定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选举支部委员会,增补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四)党课教育可根据情况安排,一般两个月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安排。 第十五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每学期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检查每位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并有专人记录。
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本着从严治党的方针,党支部应按照党委的布置,每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评议一般要经过学习教育、自我批评、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阶段。评议要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分清是非,提高觉悟,增强党性。
第十七条联系群众制度
坚持与工会、共青团、党外群众、入党积极分子、学生班级和其他群众社团等建立联系。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密切党群联系,加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十八条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机分子制度
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宪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通过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党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要严格坚持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指导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经考察,已接受培养教育一年以上的优秀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和短期集中培训,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和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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