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06/5/13 20:56:0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组织发展的计划性,改善结构,严格程序,努力使党员发展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性原则
2.重在政治表现原则
3.入党自愿原则
4.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要求入党者必须向党组织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
1.本人自愿向党支部提出申请。
2.对于团组织推荐的入党对象和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习、工作骨干,应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使其逐步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3.各党总支、党支部要从学生入校时起,利用入学教育、军训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学生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及时谈话,及时鼓励,提出其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并建立登记卡片,经常对他们教育。
第六条 对于已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各方面符合条件的同志,党总支(党支部)讨论确定为积极分子,并确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好《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表》,经党总支(党支部)审查后盖章报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迅速指定培养联系人为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考察期满后,交党总支(党支部)统一保存。
第八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常用形式和方法有:
1.培养联系人应该经常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个别帮助和指导。
2.建立积极分子自学小组。
3.组织积极分子听党课或参加培训班。
4.吸收他们参加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新党员的宣誓大会及一些党内生活的实际教育。
5.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
6.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每半年书面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九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进行考察,由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考察汇报一次,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由培养联系人签署意见。
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要求。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调出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到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条 对于经过培养、教育、考察的积极分子,党总支(党支部)要组织他们参加院或系业余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接受党的基本知识短期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和获得结业证书的,原则上不能发展。
第十一条 党总支(党支部)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培训成绩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查通过后,报组织部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要分别进行公示和政治审查。
1.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时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增强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
2.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3.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必要的外调与函调。
4.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5.凡没有经过公示和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对已上报待批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向党总支(组织部)报告近期发展对象情况,包括:本人简历、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考察综合意见、支委会讨论意见、入党申请书、党小组意见和发展对象的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是团员的应有《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以及学生各科成绩总体情况等。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查通过后,应报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要求是:
1.各党总支上报预审的发展对象材料(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应该齐全,发展对象是教职工的,党总支还要专门书面报告院党委,并加盖党总支公章。
2.着重考察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学习态度情况等。防止只重视学习成绩、工作实绩而忽视政治素质的偏向。
3.在政治考察合格的同时,学生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必须在中等以上,当年发展的学生不得有不及格或补考科目。
4.经审查,合乎上述各种程序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
5.经审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入党志愿书》。
(1)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2)表现不突出的;(3)群众有较大反映的;(4)对党的认识模糊的;(5)没有明确认识自己的缺点并认真加以改进的;(6)教育、培养、考察的时间没有一年以上的;(7)其它有不符合入党条件的。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向发展对象解释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由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指导申请人亲自填写《入党志愿书》。其要求:
1.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2.《入党志愿书》填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不允许涂改。
3.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符合条件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主要程序有:
1.申请人读《入党志愿书》。
2.介绍人介绍培养经过并发表意见。
3.支委会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在会上,主持人要善于引导,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
5.党员表决,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上报院党委(党总支),其要求:
1.填写支部决议时应注明应到和实到会正式党员数、预备党员数,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数,通过决议日期,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2.党支部表决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算通过。
3.党支部通过后专门报告党总支,经党总支审议签署意见后,上报组织部和院党委。
4.发展教职工党员的,组织部要派人到报批单位通过集体或个别找党内外负责同志或群众进一步座谈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工作表现和培养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党委、党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和发展对象谈话,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处级以上干部,由党委委员负责谈话,教职工由组织部和党委组织员负责谈话,学生由党总支负责谈话,直属党支部的学生党员由组织部负责谈话。
1.谈话要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并对党的基本知识进行抽查,然后将座谈情况和意见向发展对象反馈并提出要求和希望。
2.谈话人应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学生发展对象,根据中组部(84)组建字1167号文件精神,党委授权系党总支审批接收学生党员,并报组织部审查备案。对党支部上报的教职工发展对象,党委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审批。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1.没有经过1~2年培养、考察的;
2.入党动机不纯、觉悟不高、信念不坚定的;
3.不懂和不了解党的基本知识的;
4.没有公示、没有政审和政审不清的;
5.若有问题需调查而未及时审批,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退回党支部审议,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 对审批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党委组织部要填写上级党委审批意见。其主要内容是:
1.应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2.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党委书记签名并加盖党委印章。
3.学生预备党员由组织部加盖党委授权印章。
4.上述手续完备后,组织部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或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作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与预备党员谈话,其内容是:
1.向预备党员介绍党支部情况,提出要求;
2.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
3.填写党员卡片。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不足和弱点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期满后,本人要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其内容包括:
1.说明入党、预备期满的时间;
2.对自己在预备期中的表现作出全面的总结,说明成绩与不足之处,尤其是入党时的缺点,在预备期间改进了没有。
3.写出今后的努力方向,提出按期转正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要求)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报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一般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组织部对学生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一般在一个月内审核。审批与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与审核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和教育考察材料等,交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无人事档案的,由组织部建立党员档案。学生毕业离校转出组织关系时,由各党总支派人取出放入毕业生档案寄发到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计划的制定和报送制度
1.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发展计划。
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每年的十二月上旬将本单位的第二年发展计划报送党委组织部,每年六月上旬补报补充计划。
3.党委组织部在综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年度发展计划的基础上,确定上报院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在审查各系学生党员时,一般在每年的三月、六月、十月、十二月进行。院党委审批接收教职工党员的会议,一般在每学期的期末进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研究。
第三十二条 学院每年召开1~2次发展党员工作会议,布置、检查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比照本实施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今后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如有新的条例和办法,就按照上级党组织新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表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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