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院内(院办产业、学生生活服务中心除外)临时工的管理,使临时工管理工作纳入正常轨道,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聘用临时工应本看工作需要,胜任岗位工作和本人志愿相结合的精神,从严把握。
第二条聘用临时工,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研究后提出计划,报学院组织人事处,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第三条职能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公开选聘临时工,经分管院长同意正式聘用,并将有关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四条被聘用临时工应与所从事工作职能部门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对所从事的工作负责,并服从部门负责同志领导。
第六条临时工的工资,根据其岗位的实际情况,由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职能部门对聘用的临时工,应建立个人档案,定期考评,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违纪者,及时予以解聘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报请院长予以奖励。
第八条学生生活服务中心临时工的聘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学院组织人事处。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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