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调进、调出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6/5/13 21:03:56
 第一条为加强教职工调进(含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调出管理,稳定教职工队伍,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调进、调出在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人事政策的前提下,遵循“控制规模,优化结构,稳定队伍,激发活力”的原则,“十五”期间,根据学院发展需要,有计划地优先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业课教师;从严控制调进普通课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除政策规定外,不调进工人。

 第三条学院进人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向省教育厅申报计划,并根据批准的进人计划,由院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联合对调入对象综合素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最后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教职工要求调出,必须根据学院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其中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在学院工作五年以上,方可提出调出申请。

 第五条由学院出资培训取得学历和专门技术的,不仅从取得学历之日起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而且需要退回培训费用,方可提出调出申请。

 第六条凡是学院认为不适合在学院工作的教职工申请调出,学院积极支持,并提供优惠条件,以促进人才流动。

 第七条凡是专业技术人员,在学院评定技术职务后必须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方可提出调出申请。

 第八条学院采取全方位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鼓励其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学院。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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