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带头人推荐、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5/13 21:01:22
为贯彻学院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实施“教学名师工程”,建立健全我院学科带头人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目标

为形成合理的学术梯队,带动全院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推动学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使学院各学科在研究和发展中处于省内同类院校领先的地位,学院决定从2004年起选拔一批学科带头人,经过2—4年的培养,把选拔的学科带头人培养成为政治思想过硬、业务水平高、科研成果突出的拔尖人才,力争使其中的部分教师成为省内外有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

二、选拔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合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科研组织和协调能力。

(二)基本条件: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55周岁),具有硕士学位、硕士在职学习或参加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已受聘担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三)学术科研条件至少应具备下列七条中的四条(第3条必备):

1.基础理论知识扎实,专业学术水平高,知识面宽,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一般应为学院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初次选拔除外);

2.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秀;

3.能够把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近五年来公开发表(CN刊号)过6篇以上专业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其中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或教学教研论文2篇以上,本院学报只允许1篇;

4.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受聘担任省部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规划教材主编或副主编;

5.科研能力强,主持院级教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部级教科研课题(已结题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6.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7.在专业建设与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使承担主要课程的专业成为国家级或省级示试范专业。

8.科研开发成效显著,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证书。

三、选拔办法

(一)选拔原则

    1.根据国家颁布的学科目录,每一学科可选拔1名,原则上每个系不超过2名。

2.选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

(二)选拔办法

    1.系、部根据选拔条件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进行推荐。

2.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对系、部推荐的人选进行初选。

3.院领导小组对各系、部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优先保证各专业主干学科和重点学科,确定学科带头人名单。

4.组织人事处公示候选人选,征求意见。

5.学院最后研究决定,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五、培养措施及管理办法

    (一)系、部根据学科带头人的岗位职责,会同学科带头人制订个人发展计划书和本学科发展计划书。

个人发展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提高个人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水平、社会影响等方面内容的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以及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的计划等(均应作出年度计划)。

学科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学科梯队建设规划、教材建材规划、提高本学科综合实力的措施等。

学院对个人发展计划书和学科发展计划书进行审核,与被确定的学科带头人签订协议。确定后由系、部组织落实。

(二)为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他们参加校外的学术交流活动;推荐他们到国内一流大学作访问学者;加强继续教育,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及时了解国际、国内学术发展动态,扩大视野,跟踪学科前沿信息,把握学科发展动向。

(三)根据个人发展、学科发展和实际需要,为学科带头人提供每年3000元的培养经费,用于资助学科带头人进修、学习、科研等活动。培养经费由系、部视实际情况提出计划,组织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凡使用培养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其财产所有权属学院,学科带头人享有使用权。

(四)为使学术带头人能集中精力,按照培养计划顺利开展工作,在培养期间,学科带头人尽量不担负或少担负社会行政工作,不从事第二职业。

(五)学院在培养经费、图书资料、科研立项、申报科研科技成果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六)学院定期举行经验交流会和工作总结会,对做出较大贡献的学科带头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工作职责

学科带头人在完成系、部确定个人发展计划和学科发展计划中必须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负责学科重点课程建设,指导1名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二)聘期内主持1项省厅级科研、教研项目,或主持的科研、教研项目获得省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学院教研项目一、二等奖。

(三)每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或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1篇并在国家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2篇(其中院内学报只允许1篇)。

主编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2篇;主编出版教育部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1篇。

(四)每年作院级学术报告1次。

(五)每年主讲一门专业主干课程,优质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课时/周(行政兼课人员教学工作量可放宽,但聘期内至少有3个学期承担教学任务)。

六、待遇

(一)学院给学科带头人发放证书。

(二)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200元津贴。

(三)优先安排晋升职称指标。

(四)优先安排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进修或访问;优先安排科研立项;优先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等。

(五)两年内若被评选为省级学术带头人,学院将给予省级学科带头人待遇,不再享受院级学术带头人待遇。

(六)在国内本专业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者(不少于2000字),每篇资助600元版面费;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文章者,每篇资助400元版面费;出版学术专著资助每本(部)1000元。

七、考核

对学科带头人的考核要遵循“三严”(严肃、严格、严谨)和“三高”(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原则。

(一)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人员调整,每年对学科带头人进行一次考核,检查他们完成发展计划的情况。对于第一年未达标者,将给予警告;第二年仍然未达标者,除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同时,应追回已享受的津贴及相关费用。

(二)学科带头人两年一届。两年期满,称号和有关待遇即自行中止,须重新申请评审,并只能当选两届。对照评选条件和“培养与使用”要求,凡不合格者,取消下一次候选人资格。

(三)当选期间,当选人个人提出申请调离原工作岗位且已调离者,其称号和待遇即自行中止。重新当选,须在下一届由调入单位根据其在新的工作岗位的工作实绩负责推荐,按规定程序重新参加评审。

(四)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牵头,学院另行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行使考核职责。

八、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公告
 
版权归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所有 2015
联系电话:0553-59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