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教职工:
我校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芜医保[2019]78号),该文件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政策对接,进一步规范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保障女教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我校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1、在编教职工:芜湖市社保局不再发放生育津贴,法定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按照生产当月的应发工资标准发放,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产假期间按照个人申报数执行,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专任教师在产假期间参照基本课时量标准享受产假补助,行政管理人员在产假期间参照基本行政奖金享受产假补助,具体发放办法按照《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个人未休满产假或未休产假经批准自愿返校正常上班的,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在职在岗人员正常发放。
2、编外教职工:在法定产假时间内工资按照生产当月的应发工资预发,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产假期间按照个人申报数执行,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待法定产假时间结束后,在法定产假时间内学校已发工资部分(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职工一次性退回学校。教职工个人未休满产假或未休产假经批准自愿返校正常上班的,工资按照休产假期间标准预发,绩效工资据实发放,具体发放办法按照《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待法定产假结束后,按照上述办法退回法定产假期间已发工资部分。
3、根据《芜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精神,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日前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按照学校原有规定执行,12月1日后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组织人事处
后勤管理处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