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领导干部在企业等社会组织兼职情况排查清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6/9/28 16:40:56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新的规定,现对领导干部在企业等社会组织兼职要求做进一步补充:

  一、高校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超过3个需自行辞退。

  二、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超过规定的兼职需自行辞退。

  三、高校所属的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审批,兼职数量适当控制。目前需先按实际情况统计,待学院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做进一步规范处理。

  请各党总支、党支部需按照新的补充要求,做好排查统计等工作。

 

                            组织人事处

                                           2016年9月28日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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