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厅函〔2011〕71 号
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财政局、财务局):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教职成〔2011〕11号)要求,你们制定了本省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发展与项目建设规划,拟定了支持学校和立项建设专业名单,并指导有关学校制定了专业建设方案。
根据“中央政策引导、省级统筹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经专家组审验通过,现批准你省(区、市、兵团)项目建设规划,同意启动项目实施工作,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执行项目建设工作;
二、须切实落实项目建设规划中所制定的各项支持承诺;
三、应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科学管理”责任,加强对立项专业建设过程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要督促和指导学校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教育部、财政部将按照批准执行的项目建设规划,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年度检查,根据绩效考评情况适时调整建设经费,对考评不合格的学校终止立项支持。
附件:
1.项目建设规划
2.支持学校及立项建设专业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批复省份名单(点击可查看详细信息):
北京市 辽宁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江西省 陕西省
青海省 深圳市 河北省 大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