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6〕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5〕1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府与工会的沟通协调机制

      1.坚持政府与工会定期协商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每年至少与工会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工会工作汇报,帮助工会组织解决实际困难。

      2.坚持政府与工会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与同级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通报工作,保证交流渠道畅通,为工会组织参政议政、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3.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担任主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劳动关系工作机制。

      4.落实党委群团工作联席会议的责任分工。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同级党委群团工作联席会议,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方案要求,明确职责任务,协调解决工会反映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二、支持工会组织履职尽责

      5.支持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围绕实现我省在中部崛起中闯出新路的目标和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创建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评选和劳模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浓厚氛围,为劳动模范更好施展才华、展现精神品格提供全方位支持。

      6.支持工会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各级政府要结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赋予工会更多资源和手段,支持工会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通过组织职工入会、开展劳动竞赛、发展先进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等方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和联系服务。把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政府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职工法律援助等活动,引导职工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积极协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7.支持工会开展职工服务工作。把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作为长期任务,深入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引导职工学文化、学科学、学技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助推技工大省建设。落实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确保60%用于一线职工培训的规定,按规定安排和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为职工学习培训、提升素质创造条件。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引导职工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教学等方式提高学历层次,通过岗位练兵、职业培训等方式提升技术等级,支持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就业、大胆创业。把工会开展的职工帮扶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社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在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支持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和常年送帮扶等服务职工品牌工作,推动为职工服务由特惠向普惠转型。加大对困难职工、农民工和产能过剩行业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生活救助等帮扶服务力度,帮助困难职工实现解困脱困。

      8.支持工会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把工会工作纳入党政主导的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机制,支持工会组织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帮助广大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议事机构要吸收工会参加;出台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要充分征求工会意见。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执法主体责任,推动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贯彻落实《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11〕36号),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主抓、工会组织协同推进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企业依法全面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持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不断增进职工群众的获得感。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按照《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推进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支持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工会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检查验收。

三、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9.支持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建立工会组织,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做好非公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建工作,工商、民政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社团法人登记时要予以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委、住房城乡建设、邮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并配合做好建筑业、物流快递业、家庭服务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等行业和单位工会的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过程中,要同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组织与其他群团工作部门合并;已撤销、合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筹建和加入工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支持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行业(产业)工会建设。企业100家左右、职工5000人左右的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设立总工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建立行业(产业)工会,所需工作人员可采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大学生特岗、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予以解决。

      11.支持工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探索运用市场化、社会化、项目化方式聘用工会工作者充实基层工会力量,可开发政府公益性岗位用于工会工作。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市辖区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可明确1-2名工作人员从事工会工作,由上级工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更好条件

      12.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帮助各级工会建立完善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劳模服务、职工培训等工作机制,并多渠道筹集帮扶困难职工、送温暖等专项资金。继续开展劳动竞赛、职工法律援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安康杯”竞赛、厂务公开、文明行业创建、对外交流等活动。各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工会相关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工会经费不足时,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助。

      13.支持工会依法依章程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规定,支持工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每年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按季集中划拨;非财政拨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实行税务机关统一代收。

      14.依法维护工会经费独立管理体制和工会资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资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得随意改变工会资产的产权归属和工会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撤销工会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对损害工会资产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及时制止和纠正。

      15.支持工会服务职工阵地建设。各地要整合用好社会资源,坚持公益属性,将工会服务职工阵地建设纳入政府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给予相应支持。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疗休养院、职工活动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确因城市规划需拆迁的,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恢复或给予迁建所需的土地和资金等补偿。

      16.依法依规解决县以上工会在职工作人员社保资金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县以上各级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提供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保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