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于4月19日,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
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据悉,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其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