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工作者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11/25 9:03:07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激励教职工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于每年6月份进行,教师节表彰。

  第四条 先进工作者按在职职工人数15%确定名额(尾数四舍五入或由学院平衡),分配到部门,部门人数较少的可适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 先进工作者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自下而上,民主评议推荐,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部门先进个人以本单位提名为主,同时参考全院提名情况,最后由党委、行政领导和工会协商,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工作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文化专业理论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的;

  2. 在完成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工作中,积极改革,勇于探索,工作量大、质量好,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

  3. 在学院管理、服务、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4. 在兴办院办产业、开拓经营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5. 在完成学院中心任务时作出突出贡献者;

  6. 对为学院改革与发展作出贡献并被全院教职工认同的,可不占所分配指标,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表彰者。

  第七条 对在年度工作中有重要工作失误或其他过错,给学院声誉、工作和经济带来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权,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对上一级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含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原则上在学院先进工作者中产生。

  第九条 对先进工作者除授予荣誉称号,出光荣榜外,同时颁发奖金或奖品,并在分配住房、晋级晋职时给予适当体现。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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